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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 2011-04-22 浏览次数: 798

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,使其更好地为教学和后勤管理等工作服务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会计档案包括的内容:会计凭证、会计帐簿、会计报表、会计移交清册和会计电算化的存贮软件、会计数据磁盘、磁带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。

第三条  会计档案是国家重要档案之一,也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已形成的会计档案,在会计部门保存三年后,由财务处经管档案人员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二份,经财务处长审查签字后,两份一起随档案送学校档案室归档。

第四条 各种会计档案在送交档案室之前,财务处应作好下列工作:

1、在形成过程中,按号排好顺序,去掉金属物,装订整齐,加上封面,压盖装订线,填写年月份和凭证起止号。如有重号缺号,要在封面备注栏注明。

2、帐簿:在年末结帐后,打印出纸质帐簿,加上帐皮,装订整齐,检查有关事项是否填写齐全。

3、报表:将各种会计报表,分别永久、定期和专项会计报表,装订成册。

第五条  档案室接收档案后,要及时进行分类,对会计档案要编写从第一册起到年末最后一册的流水号和档案目录,保持档案之间的历史联系。

第六条  档案室对财务部门移交来的会计档案,必须保持原装,不许拆散。同时对不符合上述装订的档案,有权要求财务部门重新整理装订。

第七条 档案的存放,要分类、分柜顺序存放。分类是指永久和定期类要分开存放;分柜是指凭证、帐簿、报表(指定期报表)等,按形成的年度分柜存放;顺序是指按各类档案流水号顺序存放。

第八条  档案室应经常保持清洁、空气流通,温度适当,作到防潮、防火、防虫、防鼠、防光、防盗。

第十条 本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帐目发生差错利用档案时,经档案室主管负责人与财务处长批准方可查阅。但不得查阅与已无关的档案,不准将档案带出室外。查阅档案时,不得折叠、拆撕、画线、作记号、剪补等有损档案的行为,并要在“档案利用簿”上进行登记,外单位人员查阅会计档案,须持机关介绍信,分别经纪委、保卫等有关部门通知、财务处长批准后方可查阅。档案室只提供复制证明材料,不得借出原件,并要在“档案利用簿”上登记。

第十一条 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划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。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五年、十五年、二十五年三种。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,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。

第十二条 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,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报告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,财务、审计、档案室派人共同审查鉴定和监销,经院长批准后销毁。

   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有关帐簿,应单独抽出,另行立卷,保管到结清债权时为止。基建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。

  销毁人和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,并将销毁和监销情况书面报告院长。

第十三条  档案管理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,钻研业务,熟悉档案情况,调阅迅速准确。要定期检查整理,发现毁损及时修复或复制,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。档案管理人员不负责任,使档案损坏、被盗和私自销毁、泄密者,要给予政纪或纪律处分。

第十四条  档案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,不得随意调动,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,要办理移交手续,由财务处、校档案室共同派人监交,由交接人、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。

第十五条  财务处的工作计划、总结、制度等文件材料,按文书档案管理,不适用本办法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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